2020年1月21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,什么样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和受理?
一、受理范围

这些情形,应该检举控告:
1 | 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 |
2 | 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 |
3 |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 |
二、受理方式

检举控告的方式:
1 | 邮寄信件; |
2 | 到指定场所当面反映; |
3 | 拨打检举控告电话反映; |
4 | 向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; |
5 | 其他渠道。 |
三、不予受理的情形

这些事项,不予受理:
1 |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 |
2 | 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 |
3 |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 |

(转自清廉浙江公众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