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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的检举控告,我们很欢迎

2020年03月11日 03:14  点击:[0]


2020年1月21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,什么样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和受理?

一、受理范围

这些情形,应该检举控告:

1

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
2

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
3

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
二、受理方式

检举控告的方式:

1

邮寄信件;

2

到指定场所当面反映;

3

拨打检举控告电话反映;

4

向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;

5

其他渠道。

三、不予受理的情形

这些事项,不予受理:

1

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
2

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
3

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转自清廉浙江公众号)